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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有色金属隐伏矿床勘查及材料开发协同创新中心
财务管理规定(试行)
为规范中心经费开支审批管理,明确经费开支审批权限和责任,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财经制度,结合中心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经费,是指纳入中心统一负责核算和管理的科研课题(项目)经费(含其他预算事业费中的科研课题经费,下同)。
第二条 经费开支审批实行“审批人负责制”。按照“谁审批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审批人对所审批经费开支业务的合规性、合理性、真实性和业务相关性负直接责任。各审批人要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财经法规、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,切实履行好审批职责。
经办人对所经办经费开支业务的真实性、相关性负直接责任;证明人或验收人对经费开支业务的真实性、相关性负连带责任。
第三条 经费的审批人在经费项目设定时予以确定,经费的审批人确定为该课题(项目)负责人;科研课题(项目)负责人为在校学生的,确定该学生的指导老师为审批人;
第四条 经费项目审批人确定后,审批人可根据职责分工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,对部分经费项目的经费开支实施审批授权;或者审批人长时间(1个月以上)外出学习或出差外地,可委托他人审批。实施审批授权(或委托)的具体要求如下:
(一)审批人须将被授权(或委托)审批人的姓名、职务、经费项目名称、授权(或委托)生效时间等,书面报中心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授权(或委托)审批;
(二)为明确责任,审批权一旦授权(或委托)他人行使,原审批人不得审批已授权(或委托)经费项目的开支。但应承担对被授权(或委托)审批人审批行为的监督责任,双方共同承担授权(或委托)审批事项的经济责任;
(三)需撤销审批授权(或委托)的,须由原授权(或委托)人书面报告学校财务处方可撤销。
第五条 因审批人岗位调整须变更审批人的,以学校任免文件及日期为准,相应变更审批人;被授权(或委托)审批人岗位调整的,原授权(或委托)审批自动撤销,岗位调整后确需授权(或委托)审批的,审批人应重新办理授权(或委托)审批手续。
第六条 依据行政回避制度要求,审批人本人、配偶、直系亲属一般不得经手办理审批人审批权限内的经费开支业务。审批权限内审批人本人、配偶、直系亲属确实无法回避的特殊开支业务(如:差旅费、劳务酬金、电话通讯费等),审批人应当回避审批。一般地,中心分管副主任应当回避中心主任,中心主任应当回避科技处分管副处长
第七条 财务部门办理报销业务时要严格审查经费开支审批手续,不能办理和报销审批手续不完备的经费开支业务。
第八条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经费开支审批的审计监督,督促审批人切实履行审批职责。
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。